照顧服務員定期到您家中,為行動不變的家人提供生活照顧及身體照顧服務。
一、服務對象:設籍本縣並實際住者,且經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評估之被照顧者符合輕、中、重度失能者並符合以下之條件:
1.年滿65歲以上之老人。
2.50歲以上之身心障礙者(領有身心障礙手冊)。
3.55歲以上山地原住民,並經評估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。
4.未接受機構收容安置、未申請監護工、未領取政府提供之其他照顧費用補助。
二、服務項目:
協助沐浴、穿換衣物、進食、服藥、協助翻身、拍背、肢體關節活動等身體照顧;陪同就醫、餐飲服務、陪同散步、洗滌衣物、代購生活必需品等日常生活照顧。
三、補助標準:
對象 |
失能等級 |
補助額度(單位:小時/月) |
||
100% |
90% |
60% |
||
「低收入戶」或符合「中低受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」1.5倍者 |
輕 |
25 |
|
|
中 |
50 |
|
|
|
重 |
90 |
|
|
|
符合「中低受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」2.5倍或「身心障礙者生活托育養護費用補助辦法」者 |
輕 |
|
25 |
|
中 |
|
50 |
|
|
重 |
|
90 |
|
|
一般戶
|
輕 |
|
|
25 |
中 |
|
|
50 |
|
重 |
|
|
90 |
三、洽辦單位:
由本人或親屬、代理人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社會局或衛生所提出申請。
四、洽詢單位:
1.台北縣政府長期照顧管理中心 2968-3331
2.台北縣社會局老人福利課 0960-3456 #3754 #3755
--長期照顧服務手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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